在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时,执行依据类别的选择需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性质确定,常见类别及选择要点如下:
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若合同纠纷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或调解,申请执行时应选择“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作为执行依据。需注意:
- 判决书需已过上诉期且无上诉(一审生效)或二审终审后生效;
-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生效,无需等待上诉期;
- 提交材料时需附生效证明(部分法院可通过系统自动核查,但建议提前确认)。
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
若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且纠纷通过仲裁解决,申请执行时应选择“仲裁裁决书”。关键点:
- 仲裁裁决需为终局裁决(如一裁终局或二审仲裁中的最终裁决);
- 需确认仲裁机构是否属于《纽约公约》成员(涉外仲裁需额外提交翻译件及公证认证文件);
- 国内仲裁需注意是否存在“不予执行”情形(如无仲裁协议、裁决超出范围等)。
公证债权文书
若合同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时,可直接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选择“公证债权文书”。需满足:
- 公证文书明确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
- 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无争议;
- 需提交公证文书原件及执行证书(公证处出具)。
行政处理决定或支付令
- 若合同纠纷涉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如市场监管部门对违约行为的处罚),且该决定具有可执行内容,选择“行政处理决定”;
- 若通过支付令程序(督促程序)取得法院支付令,选择“支付令”,但需注意债务人未在15日内提出异议。
操作建议:
- 执行依据类别直接影响受理法院和审查流程,务必与生效文书类型严格对应;
- 提交申请时需附完整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加盖档案章的复印件)、申请执行书、双方身份信息等材料;
- 若对文书性质或执行程序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文书内容协助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