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缉令由谁决定谁执行-姚敏利律师|法行宝
2026-01-16 刑事辩护

通缉令的决定主体与执行主体是分开的,具体来说:

  1. 决定主体:

    •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于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公安机关有权决定通缉。这一决定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若需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则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 人民检察院:在其自侦案件的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检察院并不直接发布通缉令,而是将通缉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
  2. 执行主体:

    • 公安机关:无论通缉决定是由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通缉令的发布和执行均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会根据通缉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制作并发布通缉令,同时组织力量进行追捕工作。

举例说明:

假设某地发生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后潜逃。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会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并在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决定对其发布通缉令。这一决定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批准。随后,公安机关会制作通缉令,明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涉嫌罪名、在逃情况等,并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发布,以寻求社会各界的协助和举报。

如果这起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自侦的,且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那么它会经过检察长批准后作出通缉决定,并将这一决定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通缉决定后,会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通缉令的发布和执行工作。

法律背景与建议:

通缉令的发布和执行是刑事司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追捕和案件的侦破。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通缉令的决定主体、执行主体以及发布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追捕工作,如果发现通缉令上的犯罪嫌疑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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