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承包土地以个人名字签另一方有交钱义务-许莉律师|法行宝
2026-01-14 婚姻家庭
  1. 核心结论:在夫妻承包土地以一方个人名字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另一方是否有交钱义务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2. 具体情况分析
    • 若承包土地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如果承包的土地是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比如种植农作物用于家庭生活及出售盈利等,即便合同是以一方个人名义签订,但另一方实际参与了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该承包经营中受益,那么因承包土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如土地流转费用、承包费用等),另一方通常有共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有交钱义务。例如,夫妻共同承包一片果园,以丈夫名义签订承包合同,但妻子也参与果园的种植、管理、销售等工作,那么对于承包果园所需支付的费用,妻子有共同承担的责任。
    • 若承包土地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如果承包的土地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承包,且明确约定该承包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所得收益也归其个人所有,另一方并未参与承包土地的任何经营活动,也没有从中获得利益,那么因该承包土地产生的费用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交钱义务。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承包一片土地用于个人兴趣爱好,如种植一些珍稀花卉供自己欣赏,且明确表示该承包行为与家庭无关,另一方不知情也未参与,那么对于承包该土地的费用,另一方无需承担。
    • 存在特殊约定的情况: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书面约定,明确约定了关于承包土地费用的承担方式,那么应按照双方的约定执行。例如,夫妻双方签订了一份财产协议,约定以一方名义承包土地所产生的费用由该方自行承担,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就没有交钱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