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有探矿权后有森林公园矿权延续怎么办-董飞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公司事务

若探矿权延续申请与森林公园保护产生冲突,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1. 优先审查森林公园规划与探矿权范围的重合性
    根据《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及《矿产资源法》,若探矿权区域被划入森林公园核心保护区或生态保护红线,延续申请原则上会被驳回。此时需立即评估:

    • 探矿权设立时间是否早于森林公园划定时间(需提供原始勘查许可证、政府批文等证明);
    • 探矿活动是否已造成生态破坏(如植被破坏、水土流失),若存在需先完成生态修复并通过验收;
    • 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中“生态保护优先”的例外情形(如国家战略资源勘查)。
  2. 若探矿权与森林公园规划部分重叠,可申请调整范围或分期实施
    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18条,探矿权人可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

    • 调整后的勘查范围图(避开森林公园核心区);
    • 生态保护方案(明确勘查方式、时间、修复措施);
    • 与林业主管部门的协商记录(证明已就保护措施达成一致)。
      若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可颁发缩小范围后的延续许可证。
  3. 若探矿权完全在森林公园外但受其规划限制,需通过行政协调解决
    例如,森林公园规划中“缓冲区”限制了探矿权延续,此时需:

    • 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对规划的局部调整(需符合《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15条);
    • 同步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探矿权延续与生态保护协同方案”,强调勘查活动对森林公园无实质影响(如采用地下钻探而非露天开采);
    • 若协调无果,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规划调整程序违法”或“未平衡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

关键提醒:

  • 探矿权延续需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交申请,逾期可能丧失优先权;
  • 生态保护方案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费用由探矿权人承担;
  • 若涉及国家级森林公园,需同步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如有具体文件或冲突细节,可进一步向我提供,我会结合《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13条等条款为您分析操作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