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矿山修复复绿的企业和用地主体可作如何处理-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房产纠纷

针对不配合矿山修复复绿的企业和用地主体,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以下是对这些处理措施的详细阐述:

一、行政处罚措施

  1. 责令限期改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于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用地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首先责令其限期改正。这意味着相关企业和用地主体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并完成矿山修复复绿工作。
  2. 缴纳复垦费并罚款:

    • 如果逾期不改正,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责令其缴纳复垦费,这笔费用将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还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 代为完成复垦:

    • 对于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相关费用由违法企业和用地主体承担。

二、公告与督促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发布公告,明确列出未履行矿山地质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企业和用地主体名单,并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是否履行义务。例如,天等县自然资源局就曾发布过类似公告,要求相关采矿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

三、执行与监督

  1.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与执行: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 当事人需要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并监督其履行。如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2. 通报与停办审批手续: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其违法行为,或者向社会通报,以形成舆论压力。
    • 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直到企业和用地主体履行完矿山修复复绿义务为止。

四、法律责任与追责

  • 如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矿山修复复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五、建议与倡导

  • 除了上述强制措施外,还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用地主体对矿山修复复绿重要性的认识。
  • 同时,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履行矿山修复复绿义务的企业和用地主体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或奖励,以鼓励更多主体参与到矿山生态修复工作中来。

综上所述,对于不配合矿山修复复绿的企业和用地主体,相关部门会依据法律法规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和土地复垦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些措施既包括行政处罚和强制执行,也包括公告督促和法律责任追究,同时还倡导通过宣传教育和激励机制来推动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