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提合同解除诉讼 是确认之诉还是形成之诉-孙超律师|法行宝
2026-01-11 合同纠纷

解除合同的诉讼一般属于形成之诉,但具体还需根据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的性质来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形成之诉的定义与特点

形成之诉,又称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诉讼。其核心特点在于,法院的判决一旦生效,就直接产生法律状态的变动效果,不仅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且对第三人也发生法律效力。在合同纠纷中,解除合同就是典型的形成之诉,因为解除合同意味着终止原有的合同关系,使其归于消灭。

二、解除合同诉讼中属于形成之诉的情形

  1. 法定或约定解除权无争议:当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情形,且对解除权本身无争议时,一方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若法院认定其享有解除权并判决解除合同,则该诉讼属于形成之诉。此时,法院判决生效即导致合同解除,双方原本依据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状态也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2. 解除权行使的直接效果:解除合同的诉讼目的是使既存的合同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这完全符合形成之诉的特征。原告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实际上是在行使形成权,以终止合同关系。

三、解除合同诉讼中不属于形成之诉的情形

  1. 对解除权存在争议:虽然合同双方可能都认为存在解除合同的情形,但对解除权本身存在争议,比如是否满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此时,诉讼可能首先涉及对解除权是否成立的确认,但这并不改变解除合同诉讼本身主要追求合同关系消灭的目的。不过,若诉讼焦点完全集中在解除权的确认上,且不直接涉及合同解除后的效果,该部分争议可能带有确认之诉的色彩。但整体而言,若最终目的是解除合同,仍倾向于认定为形成之诉。

  2. 合同解除后的后续问题纠纷:若合同双方对解除权不存在争议,但对合同解除后的诸如违约责任承担、损害赔偿、恢复原状等后续问题产生纠纷而提起诉讼,则该诉讼不属于形成之诉。它可能属于给付之诉(要求对方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或确认之诉(如确认合同解除的时间、范围等)。

四、特殊情况下的综合判断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的诉讼可能同时涉及形成之诉和确认之诉的因素。例如,当事人可能既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又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需要综合判断诉讼的主要目的和争议焦点,以确定诉讼的性质。如果主要目的是解除合同,且确认解除条件只是为解除合同提供依据,那么该诉讼仍应归类为形成之诉。

总结与建议:

解除合同的诉讼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形成之诉,因为其核心目的是通过法院判决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然而,在具体案件中,还需根据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的性质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您面临解除合同的诉讼问题,建议详细梳理合同条款、解除事由以及双方的争议焦点,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诉讼性质并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