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于平行进口专利不视为侵权。以下是对这一结论的详细解释:
法律背景
平行进口行为是否侵犯了专利权,在实践中各法院的看法不一,学术界也存在长期分歧。不过,我国《专利法》对于这一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立场。
法律条款
根据2008年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在我国获得的专利权而言,专利权人或者其被许可人在我国境外售出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购买者将该产品进口到我国境内以及随后在我国境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该专利权的行为。
法律解释
这一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即当专利产品首次在国外销售后,专利权人在该产品上的权利就已经“用尽”,购买者有权将该产品进口到其他国家并不视为侵权。
实际情况
在我国,由于《专利法》已经对平行进口开了绿灯,因此当某种专利产品在国外的价格低于国内的价格时,容易导致平行进口行为在我国发生。这也体现了市场经济下的自由竞争原则。
特殊情况说明
虽然平行进口在专利法上不被视为侵权,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注意可能存在的其他法律问题。例如,如果平行进口商在进口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仍可能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最高法对于平行进口专利不视为侵权,这是基于《专利法》的明确规定以及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如果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