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判定依据-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判定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同时,该法条还规定,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也以侵犯商业秘密论。这里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也详细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与《刑法》中的规定相呼应。该法条同样强调了商业秘密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构成要件。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还需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 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商业秘密是否满足法定构成要件,即是否为不为公众所知悉、是否具有商业价值以及权利人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 行为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例如,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通常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则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 行为主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表现,包括是否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等。

综上所述,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以及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