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获取商业秘密的来源是否正当,以及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或采取了非法手段。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不正当手段的界定
来源不正当:
- 行为人此前并不掌握、知悉或者持有该项商业秘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通过电子侵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等方式。
- 典型例子:通过黑客技术入侵公司系统获取商业秘密,或通过提供财物、高薪聘请的方式诱惑权利人员工为其获取商业秘密。
-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来源正当但使用不当:
- 行为人原本有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但违反了保密义务或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
- 典型例子:权利人员工因参与研发、生产知悉商业秘密,但之后违反保密协议,擅自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 注意:这种情况虽不构成“不正当手段获取”,但可能构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同样可能触犯侵犯商业秘密罪。
明知来源有问题仍予披露、使用:
- 第三人明知商业秘密来源不法(如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仍予以披露、使用。
- 典型例子:明知某商业秘密是通过盗窃手段获取的,仍购买并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
二、不正当手段的具体表现
- 电子侵入:通过技术手段非法入侵公司计算机系统,窃取商业秘密。
- 贿赂、欺诈:通过提供财物、虚假信息等手段,诱使权利人员工泄露商业秘密。
- 胁迫: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权利人员工交出商业秘密。
- 其他不正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之便、勾结内部人员等。
三、认定不正当手段的考量因素
行为人是否具备接触商业秘密的正当性基础:
- 如果行为人原本没有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则构成不正当手段。
- 如果行为人原本有合法接触商业秘密的途径,但之后违反了保密义务,则可能构成违约获取,而非不正当手段获取。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 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 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如三十万元以上,有规定为五十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四、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 里应外合的侵犯商业秘密:
- 权利人员工、前员工受其他经营者利诱,将掌握的商业秘密向其他经营者披露,其他经营者使用后造成权利人损失。
- 此时,如果以员工为行为主体,属于违约披露;如果以其他经营者为行为主体,则属于不正当获取。
- 关键点: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行为主体对商业秘密来源的明知程度。
五、法律建议
对于权利人:
- 加强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设置访问权限、加强员工培训等。
-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及时收集证据并报警或提起民事诉讼。
对于行为人:
- 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如果已经实施了相关行为,应尽快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以减轻法律责任。
总结:侵犯商业秘密罪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来源正当性、主观故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等多个因素。如果您或您的企业面临此类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