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共同侵权的原文如下: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详细解释:
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
- 主体要件: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这些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为要件:这些行为人必须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这里的“共同实施”不仅指行为人之间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即共同故意,也包括行为人之间虽然没有共同故意,但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即共同过失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在特定情况下,如行为具有关联性且共同导致了同一损害,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但通常理解下,第1168条更侧重于共同故意的情形,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可能更多地涉及第1172条(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的适用,不过具体还需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综合判断。
- 损害结果要件:必须造成了他人损害。这里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
连带责任的含义:
- 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并造成他人损害时,他们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有权向任何一个或多个侵权人请求全部或部分赔偿。被请求的侵权人不得以自己与其他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 承担了超出自己应负责任份额的侵权人,有权向其他侵权人追偿。这体现了共同侵权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分担机制。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在判断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时,需要仔细分析行为人之间的主观状态(是共同故意还是共同过失,或是无意思联络但行为关联)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何一个或多个侵权人主张权利,这增加了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但同时,也要求侵权人之间在内部责任分担上要有明确的约定或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划分。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多个侵权人,受害人可能会选择向其中经济能力较强或更容易找到的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因此,侵权人之间在实施侵权行为前应充分考虑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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