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 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冲突 规定-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工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主要的规定和处理方式如下:

一、冲突的主要情形

  1. 商标权侵犯企业名称权:当已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企业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时,即构成冲突。例如,某企业将其知名企业名称中的显著部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导致消费者混淆。

  2. 企业名称权侵犯商标权: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或显著部分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在使用过程中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也构成冲突。

二、处理冲突的法律依据和途径

  1. 法律依据: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九条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特别是那些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名称。
    •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的商标如果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2. 处理途径:

    •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企业名称权人可以根据《企业名称登记规定》,以已注册的商标侵犯其合法的在先企业名称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可以选择中止诉讼待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恢复诉讼,或者直接审理。
    • 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企业名称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名称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时,可以选择暂不处理待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后再处理,或者直接处理。
    •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保护:企业名称权人还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审查后,可能做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也可能做出维护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三、认定冲突时考虑的因素

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企业名称权或商标专用权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或商标注册时间:先取得的权利通常具有优先性。

  2. 使用是否会发生商品或服务来源误认:包括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以及造成商标注册人或者企业名称拥有人与商标或者企业名称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的错误认识。

  3. 知名度比较: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比较,哪个知名度更高,通常知名度更高的权利在冲突中更具优势。

  4. 主观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是否存在抄袭、模仿他人等主观恶意。

  5. 使用方法不当:包括故意突出使用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以及故意将企业名称缩写、取其显著部分放大等行为。

四、建议与预防措施

为避免工商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建议企业在注册商标或起企业名字时,进行充分的查询和审查,确保不与他人的权利相冲突。同时,企业也应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对侵权行为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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