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持有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注册商标持有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 内容: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应用:在商标许可使用场景中,若注册商标持有人(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实施了商品质量侵权行为,如许可人明知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仍允许其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双方共同策划、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许可人与被许可人需对商标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 商标许可使用的质量监督义务:《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若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益,许可人因未尽到监督义务,可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详细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若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侵权,且许可人未尽到监督义务,许可人可能因共同侵权或未尽监督义务而承担连带责任。

二、实际应用与指导意义

  1. 许可人的监督义务:注册商标持有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应严格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护商标声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2. 连带责任的承担:若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侵权,且许可人未尽到监督义务,那么许可人可能需与被许可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连带责任的承担,有助于强化许可人的监督意识,促使许可人更加谨慎地选择被许可人,并加强对被许可人商品质量的监督。
  3. 法律风险的防范:对于注册商标持有人而言,防范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严格履行监督义务,确保被许可人使用的商品质量符合标准。同时,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关于商品质量监督和侵权责任承担的条款,以降低法律风险。

三、具体建议

  1. 完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在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被许可人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标准、监督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以确保双方对商品质量有明确的约定和预期。
  2. 加强商品质量监督:许可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被许可人使用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商品质量符合标准。若发现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应及时要求被许可人进行整改或停止使用商标。
  3. 及时应对侵权行为:若发现被许可人生产的商品质量侵权,许可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如要求被许可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与被许可人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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