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去皮称重是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详细来说,未去皮称重,即销售商品时未将包装物等非商品本身的重量去除,而直接以包含包装物的总重量进行结算,这种行为构成了销售商品的实际重量与结算重量超过规定的负偏差,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零售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并确保销售的商品量与实际结算的量相符,不得存在短斤少两等违法行为。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则对这类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行政处罚等。
例如,在某海鲜市场,一商户因未将红色塑料袋的重量去皮,直接以包含塑料袋的总重量进行结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这表明,未去皮称重是明确的违法行为,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商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销售的商品量与实际结算的量相符,避免未去皮称重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而作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应当注意复秤,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如果发现有商家存在未去皮称重等违法行为,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