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羁押人员必须戴脚镣吗-马嘉懿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刑事辩护

开庭时,羁押人员并非必须戴脚镣,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庭的安全考量来决定。以下是从不同角度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原则与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任务时,若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这包括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等情形。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于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也可以使用械具。
  2. 开庭时的具体考量

    • 无危险行为:若羁押人员在开庭时没有表现出强烈的抵抗、逃跑意图,或对他人不构成威胁,且没有其他需要使用戒具的情形,那么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给其戴脚镣。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及司法文明的要求。
    • 存在危险行为:若羁押人员表现出上述危险行为,或者之前在看守所内已有使用械具的记录,且法庭认为开庭期间仍有必要继续使用,那么可能会决定使用脚镣以确保安全。
    • 刑罚严重性: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较重刑罚的羁押人员,若有脱逃、行凶、自杀、自残可能的,法庭可能不解除戒具,包括脚镣。
    • 特殊案件需求:在一些重大案件中,若羁押人员存在较高的人身危险性,经相关审批程序,可能会在出庭时使用脚镣等戒具,以确保庭审活动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3. 特殊情况与例外

    • 未成年羁押人员:对于未成年羁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羁押、服刑及庭审过程中,会尽量避免使用可能对其身心健康造成过度伤害或不利于其改造的戒具,包括脚镣。除非存在逃脱、行凶、自残等现实危险且经过严格审批,否则一般不会使用。
    • 认罪认罚且程序合法: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羁押人员认罪认罚且程序合法,或控辩双方对其陈述无异议,且法院认为不到庭不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羁押人员可能可以不到庭,因此也不涉及佩戴脚镣的问题。
  4. 法律意义与社会影响

    • 佩戴脚镣除了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外,还起到维护法庭秩序和安全的作用,同时产生一种威慑力。然而,也需平衡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与法庭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法律的公正与人道。
    • 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并确保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滥用戒具或对羁押人员造成身心伤害,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结与建议: 开庭时羁押人员是否戴脚镣,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既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又需兼顾实际情况与司法文明的要求。在确保法庭安全的同时,也应充分尊重并保障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面临此类情况,建议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