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级残疾是否可以开店当法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公司法人)的经营者(或法人代表)需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因为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这些都需要经营者具备独立判断和决策的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通常包括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以及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独立实施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虽然可以代理实施部分民事法律行为,但对于每一笔交易行为进行逐一同意或追认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商业活动的效率要求。
对于二级残疾的情况,如果该残疾人被认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辨认和实施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她理论上是可以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司法人代表的。然而,如果二级残疾导致该人无法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那么他/她就不适宜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司法人代表。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二级残疾人因为某些原因无法作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或公司法人代表,他/她仍然可以享受国家对于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例如,根据相关政策,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综上所述,二级残疾是否可以开店当法人,主要取决于该残疾人是否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具备,那么可以;如果不具备,则不适宜。同时,无论是否能够作为经营者或法人代表,残疾人都可以关注并享受国家对于残疾人创业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