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李凤影律师|法行宝
2026-01-06 婚姻家庭

您好,关于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这是一个涉及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问题,下面我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供养亲属的范围

根据《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配偶:即因工死亡职工的合法妻子或丈夫。

  2.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还包括遗腹子女,即职工死亡时其配偶已怀孕但尚未出生的子女。

  3.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条件下,如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能成为供养亲属。

  5. 孙子女、外孙子女:在工亡职工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其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能成为供养亲属。

  6.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在特定条件下,如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也可能成为供养亲属。

二、供养亲属的条件

除了上述范围外,供养亲属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能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即供养亲属因身体或精神原因无法从事任何工作,完全依赖他人生活。

  2. 达到特定年龄:工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3. 未成年子女:工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

  4. 特定亲属的特定情况:如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或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

三、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

同时,也需要注意,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以下情形下将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 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就业或参军的;
  3. 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 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 死亡的。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