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次雇佣时不得再次设定试用期。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法律条文直接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一条款直接否定了二次雇佣时重新设定试用期的可能性,无论劳动者离职间隔多久、岗位是否变化,均不得再次约定试用期。例如:员工A在某公司担任销售岗,试用期3个月后离职,2年后再次入职该公司销售岗,此时公司不得重新约定试用期。
立法目的解析
该规定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反复约定试用期规避法定义务。试用期工资通常为正式工资的80%,且用人单位可随时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若允许二次雇佣时重新约定试用期,可能引发用人单位通过”离职-再入职”循环变相延长试用期,损害劳动者权益。例如:公司为降低人力成本,要求员工每工作11个月离职1个月再入职,以此反复适用试用期条款。
特殊情形说明
需注意两种特殊情况:
建议用人单位在二次雇佣时,直接按正式员工标准签订劳动合同,通过”试用期考核记录”等证据固定劳动者首次入职时的能力表现,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如有其他劳动法相关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