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应对虚假证据予以审查和排除的法律规定主要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归纳和解释: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 规定内容: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解释与应用:此条款强调了审判人员对证据的全面、客观审核义务,以及独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职责。在审查证据时,审判人员应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从而识别并排除虚假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 规定内容: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 解释与应用:此条款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陈述时,应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当事人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矛盾或无法相互印证,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则该陈述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而被排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
- 规定内容: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注:此条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内容相似,但强调了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依据)
- 额外解释:虽然此条款与《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内容有所重复,但它进一步强调了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裁判依据,这间接要求审判人员在审查证据时,必须严格排除虚假证据,确保裁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
- 规定内容: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 解释与应用:此条款明确列举了五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这些证据往往因存在虚假可能性或证明力较弱而被限制使用。在审查这些证据时,审判人员应更加谨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以排除虚假证据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
- 规定内容: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人署名或者盖章的,制作人是证明人。无制作人署名或者盖章的私文书证,主张该私文书证真实的一方当事人有举证证明该私文书证制作人署名或者盖章真实性的义务。(涉及虚假证据的间接规定)
- 解释与应用:虽然此条款未直接提及虚假证据的排除,但它规定了私文书证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若一方当事人主张私文书证真实,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或对方提出合理质疑,则该私文书证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而被排除。
在实践操作中,审判人员还会结合以下原则和方法来审查和排除虚假证据:
- 证据关联性原则: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若证据与案件事实无关或关联性较弱,则可能被视为虚假证据或证明力不足而被排除。
- 证据合法性原则:审查证据的收集、提供、审查、认定等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证据存在非法收集、提供等情形,则可能被视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
- 综合判断方法: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综合判断,以识别并排除虚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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