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有关可以撤销和应当撤销的区别-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法中“可以撤销”与“应当撤销”的主要区别在于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行使及撤销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以下是对这两者的详细解析:

一、定义与性质

  1. 可以撤销:

    • 定义:指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形时,拥有裁量权,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
    • 性质:体现了行政机关的灵活性,允许其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作出最合适的决定。
  2. 应当撤销:

    • 定义:指行政机关在发现行政许可存在特定违法或不当情形时,必须依法撤销该行政许可,没有裁量余地。
    • 性质: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要求行政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必须采取行动。

二、适用情形

  1. 可以撤销的情形: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但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且撤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简而言之,在“可以撤销”的情形下,行政机关需权衡撤销的利弊,特别是考虑撤销是否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1. 应当撤销的情形: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且撤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且这些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必须予以纠正,且撤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且这种错误必须予以纠正,且撤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简而言之,在“应当撤销”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必须依法撤销行政许可,除非撤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三、法律后果

  1. 可以撤销的法律后果:

    •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则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即该许可在法律上从未存在过。
    •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撤销行政许可,则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如责令被许可人改正违法行为或采取补救措施。
  2. 应当撤销的法律后果:

    • 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许可自始无效。
    • 如果因行政机关过错导致许可被撤销并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依法给予赔偿。

四、实例说明

  • 可以撤销实例:某企业以虚假材料骗取环保许可证,但环保部门发现撤销该许可可能对当地环境治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可能选择不立即撤销许可,而是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加强监管。
  • 应当撤销实例:另一企业同样以虚假材料骗取环保许可证,且环保部门发现撤销该许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环保部门应依法撤销该企业的环保许可证,并对企业进行处罚。

总结:行政许可法中的“可以撤销”与“应当撤销”在定义、适用情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前者体现了行政机关的裁量权,后者则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确定性。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以确保行政许可制度的公正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