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吊销 撤销和撤回有何区别-李肖峰律师|法行宝
2025-09-20 行政纠纷

行政许可的吊销、撤销和撤回在性质、实施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上均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对这三者的详细解析:

一、性质与定义

  1. 吊销许可证件:

    • 性质: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
    • 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当事人取消其所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执业权利的行政处罚。
  2. 撤销行政许可:

    • 性质:纠正在行政许可作出之时即存有违法情形的行为。
    • 定义:法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使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丧失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3. 撤回行政许可:

    • 性质:非行政处罚,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已生效且合法的行政许可进行变更或终止。
    • 定义: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合法的行政许可,因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依法使其效力终止的制度。

二、实施条件与程序

  1. 吊销许可证件:

    • 实施条件: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
    • 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2. 撤销行政许可:

    • 实施条件:行政许可作出之时即存有违法情形,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以及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等。
    • 程序:目前《行政许可法》没有专门规定行政许可的撤销程序,但一般应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3. 撤回行政许可:

    • 实施条件: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 程序:同样,《行政许可法》没有专门规定行政许可的撤回程序,但撤回决定应依法作出,并给予行政相对人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后果

  1. 吊销许可证件:

    • 法律后果:当事人被剥夺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执业的权利,并可能面临罚款等其他行政处罚。
  2. 撤销行政许可:

    • 法律后果: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决定一旦作出,该行政许可从最初作出之时起就失去法律效力。如果行政行为被撤销是由于行政机关自身违法等过错导致的,行政机关可能需要对行政相对人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行政相对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撤销该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行政机关还可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 撤回行政许可:

    • 法律后果:行政许可的效力终止,但撤回仅从撤回决定作出之时开始产生效力,对于撤回之前的行为不具有追溯效力。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撤回行政行为,通常要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补偿。

举例说明:

  • 吊销许可证件:如某企业违反环保法规,超标排放污染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 撤销行政许可:如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了行政许可证,后该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
  • 撤回行政许可:如因政策调整,某行业被禁止经营,行政机关可依法撤回已颁发的该行业行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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