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的主体和客体-杨娟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行政纠纷

再审的主体主要包括法院、当事人和检察院,客体则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特定情形下还包括调解书。以下是对再审主体和客体的详细解释:

再审的主体

  1. 法院:

    •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例如,某基层法院院长在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一起已生效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遂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经讨论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 当事人:

    •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比如,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导致自己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于是向原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若一审是中级法院审理)申请再审。
  3. 检察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例如,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一起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原生效判决存在错误,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重新审理该案。

再审的客体

再审的客体主要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些判决、裁定可能因各种原因(如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程序违法等)需要被重新审查。在特定情形下,调解书也可能成为再审的客体,特别是当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时。

再审程序的启动,无论是基于法院的主动再审、当事人的申请再审还是检察院的抗诉或检察建议,都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中的错误,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如果您在再审程序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