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是否可以退定金需分情况讨论,主要取决于低开发票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或存在法定/约定解除事由。以下是具体分析:
若低开发票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影响上牌、保险、税费承担等)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例如:
若低开发票是双方合意行为且未影响合同履行
若购车方事先知情并同意低开发票(如为减少税费支出),且发票金额不影响车辆使用、上牌等核心权益,则:
若销售方存在欺诈或强制低开发票
若销售方未告知低开发票的后果,或以“不低开就不卖车”等条件强迫购车方接受,可能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的欺诈。
此时可主张“退一赔三”,并要求退还定金。
行动建议:
温馨提示:低开发票可能涉及偷逃税款,购车方若明知并参与,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补缴税款、罚款),需谨慎评估风险。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