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出口业务中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否并存-王慧欣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经济纠纷

在真实出口业务中,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确实有可能并存,但具体是否构成两罪并罚或择一重罪处罚,需结合案件具体行为模式和主观目的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定性、行为模式、司法实践三个角度展开分析:

一、法律定性:两罪的独立构成要件

  1. 骗取出口退税罪
    根据《刑法》第204条,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

    • 行为模式:通过假报出口、伪造单证等欺骗手段,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
    • 主观目的:直接以非法获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为目的;
    • 客观后果:导致国家退税款损失。
      示例:企业伪造出口合同、报关单,虚构货物出口,骗取退税款。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刑法》第205条,该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为:

    • 行为模式: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主观目的: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偷逃税款、抵扣进项税额或非法牟利;
    • 客观后果: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可能导致国家税款流失。
      示例:企业为无实际交易的他方虚开发票,收取“开票费”。

关键区别:骗取出口退税罪需围绕“出口”环节展开,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仅需虚开发票行为,无需涉及实际出口。

二、行为模式:两罪并存的典型情形

在真实出口业务中,若行为人同时实施以下行为,可能构成两罪并存:

  1. 虚开发票作为手段,骗取退税为目的

    • 行为人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为无实际出口的货物开具发票),再利用虚开的发票伪造出口退税资料,骗取国家退税款。
    • 法律定性:此时虚开发票是骗取退税的手段,根据《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原则,通常择一重罪处罚(即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但需结合虚开发票的金额和骗取退税的金额综合判断)。
  2. 虚开发票行为独立成罪,与骗取退税行为并存

    • 行为人既实施了虚开发票行为(如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牟利),又单独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如伪造出口单据骗税),且两行为无直接牵连关系。
    • 法律定性:此时应数罪并罚,分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司法实践:量刑与竞合处理

  1. 量刑标准差异

    • 骗取出口退税罪:根据骗取税款金额分档量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虚开税款金额分档量刑,虚开税额≥50万元即属“数额巨大”,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 竞合情形处理

    • 若虚开发票行为与骗取退税行为存在牵连关系(如虚开发票用于骗税),司法实践中通常按“择一重罪处罚”原则处理。例如:
      • 若骗取退税金额更大,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
      • 若虚开发票税额更大,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
    • 若两行为独立成罪(如既虚开发票牟利,又单独骗税),则数罪并罚。

四、实务建议:企业合规风险提示

  1. 严格审核出口单据真实性:确保报关单、合同、发票等资料与实际出口货物一致,避免虚构出口事实。
  2. 规范发票开具流程:杜绝为他人虚开发票、接受虚开发票等行为,确保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
  3. 建立内部合规机制:定期培训财务人员,明确出口退税和发票管理的法律红线,避免因操作不当引发刑事风险。

总结:在真实出口业务中,骗取出口退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能因行为模式不同而独立成罪,也可能因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而择一重罪处罚。企业需严格遵守税收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承担刑事责任。若您涉及具体案件或需进一步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