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骄阳似我》开播后,若未经授权使用剧中角色形象,可能构成对演员肖像权及剧方相关权益的侵权,具体需结合使用场景、目的及是否造成损害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分析展开说明:
一、法律定性:未经授权使用角色形象可能涉及两类侵权
肖像权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未经肖像权人(演员)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剧中角色形象若能清晰识别演员本人(如面部特写、标志性动作等),则属于演员肖像权的保护范围。若第三方未经许可将角色形象用于商业广告、周边产品、网络传播等,可能构成对演员肖像权的直接侵犯。
著作权侵权
剧方对《骄阳似我》的剧照、海报等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0条)。若第三方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展览或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剧中角色形象(如截图制作表情包、二次创作视频等),可能同时侵犯剧方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二、新闻背景下的具体分析
根据新闻,该剧由西嘻影业及腾讯视频出品,演员宋威龙、赵今麦领衔主演。若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角色形象:
若用于商业用途(如代言、产品包装):
需同时取得演员肖像权许可及剧方著作权许可,否则构成双重侵权。例如,某品牌未经许可使用宋威龙饰演的“林屿森”形象推广医疗器械,既侵犯演员肖像权,也可能因剧照著作权归属剧方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若用于非商业用途(如个人创作、新闻报道):
根据《民法典》第1020条,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新闻报道,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可不经同意。但需注意:
三、可能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
行政处罚:
若侵权行为同时违反《广告法》(如虚假代言)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形象),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四、对公众及行业的启示
对公众:
对行业:
五、延伸思考:类似情况的预防措施
使用前获取授权:
商业使用需与演员经纪公司及剧方签订书面许可协议,明确使用方式、期限及费用。
标注来源与免责声明:
非商业使用时应注明“图片来源:《骄阳似我》剧照”等,并避免误导公众。
及时维权:
若发现侵权行为,权利方(演员或剧方)可先发函要求停止侵害,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或向平台投诉下架。
如有具体使用场景或纠纷,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提供针对性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