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高震律师|法行宝
2026-01-02 房产纠纷

您好,关于危房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这主要涉及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规定。以下是我为您详细梳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首先,根据《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建筑物若属于违法或危险的建筑,则市场主体不得将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这一规定直接指出了危房(即危险建筑)不能用于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

其次,除了上述管理办法外,我省三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还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特别强调,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不得用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这意味着,如果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即使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危房”,但因其可能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同样不能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我省还推进了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实时核验。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建部门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信息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将实现共享和核验。这一举措旨在坚决防范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等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从而筑牢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此外,对于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涉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申请人需要提交县(市、区)级住建部门出具的自建房不存在安全隐患证明(如果申请房屋的产权人在提示名单内且申请房屋与负面清单内的房屋在同一区域)。这一要求进一步确保了经营场所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危房(包括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来源于《山东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及我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相关通知。这些规定旨在保障市场主体的经营安全,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安全。如果您在办理营业执照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