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六种情形是什么-张惠全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的六种情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进行界定,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1.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

    • 这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出于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实际上没有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刑事追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
  2. 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

    • 司法工作人员明知某人有犯罪行为,但出于私情、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故意隐瞒、掩盖其犯罪事实,不使其受到应有的刑事追诉。
  3.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 司法工作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歪曲案件事实,违背法律规定,作出不公正的判决或裁定,如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无罪判有罪或有罪判无罪等。
  4. 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对不符合立案、不起诉或无罪判决条件的案件予以立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

    • 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对本不应立案的案件予以立案,或对本应起诉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对本应判决有罪的案件判决无罪。
  5. 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对符合立案、起诉或有罪判决条件的案件不予立案、起诉或判决有罪:

    • 与上一种情形相反,司法工作人员故意对本应立案、起诉或判决有罪的案件不予处理,从而放纵犯罪。
  6. 其他枉法追诉、不追诉、判决不公的行为:

    • 这包括司法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出于私情、私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采取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进行枉法追诉、不追诉或判决不公的行为。

法律背景与建议:

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员的一种严重渎职犯罪,它破坏了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对于涉嫌徇私枉法罪的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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