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信息已移交档案馆 可以行政复议过程性信息吗-高宇律师|法行宝
2025-12-31 行政纠纷

结论: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但该信息已移交档案馆的,可以针对该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过程性信息的定义与公开原则

过程性信息,通常指的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决定或制定政策过程中,处于讨论、研究、审查等阶段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一般可以不予公开。但这一原则并非绝对,若过程性信息已经转化为行政决定或政策文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则应当予以公开。

二、信息移交档案馆后的性质变化

当过程性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时,其性质可能发生变化。档案馆作为保存历史记录和重要文件的机构,其接收的信息往往已经完成了其原始的行政过程,并可能具有历史、文化或法律上的价值。此时,该信息可能不再仅仅属于过程性信息,而是成为了具有公开价值的档案信息。

三、行政复议的适用性

  1. 针对不予公开决定的复议:若行政机关以过程性信息为由拒绝公开,但该信息已移交档案馆,且您认为该信息应当公开,那么您可以针对该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过程中,您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经完成了其原始的行政过程,并具有公开的价值或必要性。

  2. 复议机关的审查:复议机关在审查时,会综合考虑信息的性质、来源、形成过程以及公开后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因素。若复议机关认为该信息已经不再属于过程性信息,或者公开该信息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那么复议机关可能会撤销或变更原不予公开的决定。

四、实际操作建议

  1. 收集证据: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建议您收集相关证据,如信息的移交证明、信息的具体内容、信息与您权益的关联性等,以证明该信息应当公开。

  2. 撰写复议申请书:在撰写复议申请书时,要明确陈述您的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复议申请书应当清晰、准确、有条理地表达您的观点和诉求。

  3. 关注复议结果:提交复议申请后,您需要关注复议机关的审查进度和结果。若复议机关作出有利于您的决定,那么您可以根据决定要求行政机关公开相关信息;若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或作出其他不利于您的决定,您还可以考虑通过行政诉讼等途径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