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漏税移交稽查依据征管法多少条-章商秋子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经济纠纷

涉嫌偷漏税移交稽查的依据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具体分析如下:

  1.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该条款明确规定了偷税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处罚措施。若纳税人存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不列或少列收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均构成偷税。税务机关在发现此类行为后,将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务中,税务机关一旦发现涉嫌偷税行为,通常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深入调查。

  2.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
    此条款针对的是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若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或保管期满后未按规定销毁,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若此类行为涉嫌偷漏税且情节严重,同样可能被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总结与建议:
税务机关在发现涉嫌偷漏税行为时,会依据《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作为纳税人,应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确保账簿、记账凭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因涉嫌偷漏税而面临法律风险。若您在税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