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终结执行后能否恢复执行-成忠昇律师|法行宝
2025-12-30 行政纠纷

针对您提出的“民诉法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终结执行后能否恢复执行”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的是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情况。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民诉法二百六十八条(注:实际应为对应条款,可能因不同版本或表述差异而有所出入,但核心意思一致)中关于终结执行的情形,其中第六项通常指的是“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情况。当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后,法院会裁定终结执行。

然而,终结执行并不意味着执行程序永远无法再次启动。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撤销申请后,仍然希望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只要其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提出申请,法院是会受理的。

进一步来说,申请执行时效的计算和中断也是关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因其提起执行申请而中断。也就是说,一旦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执行时效就会中断,并从此时起重新计算。因此,如果申请执行人在撤销申请后,再次申请执行时仍然在执行时效期间内,那么其申请是有效的。

以具体案例来说,如果申请执行人李某在撤销执行申请后,发现被执行人冯某仍然未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义务,且李某的再次申请执行未超过执行时效,那么李某是有权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法院也应当受理。

综上所述,民诉法中关于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可能性。因此,民诉法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终结执行后,如果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是可以恢复执行的。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