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在巡察中怎么表述-戴涛律师|法行宝
2025-12-29 合同纠纷

在巡察中发现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可表述为“经巡察发现,被巡察单位存在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变更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严守原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从巡察报告规范表述角度

巡察报告需要准确、客观、清晰地反映问题。对于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要明确指出这种行为是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进行的。例如,在描述时可以详细说明是哪些合同被更改,更改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像“在巡察XX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时,发现被巡察单位在未与合同相对方协商一致且未履行内部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将合同中约定的交货时间从原定的XX年XX月XX日变更为XX年XX月XX日”。同时,要强调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严守原则,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合同编的基本要求。

从法律定性角度

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可能涉及多种法律问题。如果更改行为没有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可能构成违约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巡察表述中可以说明“被巡察单位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因未取得合同相对方同意,已构成违约,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如果更改合同的行为是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迫使对方同意的,那么该合同变更可能属于可撤销的合同。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至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在巡察中若发现此类情况,可表述为“经巡察核实,被巡察单位在更改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导致合同相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同意变更合同,该合同变更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可撤销”。

从内部管理角度

从被巡察单位内部管理来看,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反映出其合同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可能没有建立严格的合同变更审批流程,或者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在巡察表述中可以指出“被巡察单位内部合同管理混乱,缺乏有效的合同变更审批机制,导致随意更改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况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单位的合规运营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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