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可以享受以下详细的工伤保险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 支付标准:
- 五级伤残:18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本人工资通常指的是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且该工资以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为范围确定)
- 六级伤残: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关系与工作安排
- 保留劳动关系: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将被保留。
- 工作安排: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给伤残职工。如果难以安排,则进入下一步的伤残津贴支付。
三、伤残津贴
- 支付主体:用人单位
- 支付标准:
-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
-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
- 其他规定:用人单位需继续为伤残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补足差额。
四、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支付条件: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 支付主体: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 支付标准(以某地区为例,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
- 五级伤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六级伤残: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 特殊规定:如果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将递减20%。但这一规定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五、其他注意事项
-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将终止。
综上所述,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时,可以享受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内的多项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的具体标准和支付条件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根据当地的具体政策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