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不服要求二次工伤鉴定,其结论书员工要求邮寄给本人是否可行”,以下是我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一旦作出并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旨在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关于您提到的“用人单位不服要求二次工伤鉴定,其结论书员工要求邮寄给本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鉴定结论的送达方式。在实务操作中,鉴定结论的送达方式通常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如果用人单位因故无法直接接收鉴定结论,或者工伤职工希望以邮寄方式接收,那么邮寄送达是一种合法且有效的送达方式。
具体来说,如果工伤职工希望鉴定结论书邮寄给自己,可以在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提出这一要求,并提供准确的邮寄地址和联系方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按照工伤职工提供的地址进行邮寄送达。
此外,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申请再次鉴定,都不影响初次鉴定结论的即时效力。工伤职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可以立即依据该结论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的请求。如果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并申请再次鉴定,那么在再次鉴定结论作出之前,初次鉴定结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现有的鉴定结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赔偿和安置的重要依据。因此,无论是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认真对待鉴定结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工伤职工对鉴定结论有异议,也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可以要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鉴定结论书邮寄给自己,这是合法且有效的送达方式。同时,工伤职工在收到鉴定结论后,可以立即依据该结论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赔偿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