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职调查对方个人涉诉情况需不需要授权-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合同纠纷

在尽职调查对方个人涉诉情况时,原则上需要获得对方的授权,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可无需授权直接查询。具体分析如下:

  1. 需要授权的情形

    • 一般原则: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个人涉诉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范畴,涉及个人隐私权保护,因此尽职调查中查询对方涉诉记录原则上需获得其书面或电子形式的明确授权。
    • 实务操作:在商业合作、并购交易等场景中,调查方通常会在尽职调查清单中要求被调查方签署《授权查询函》,明确授权调查方通过合法渠道(如法院公开系统、第三方征信机构)查询其涉诉信息。未经授权擅自查询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或面临民事侵权责任。
  2. 无需授权的情形

    • 法定公开信息:若涉诉信息已通过法院公告、裁判文书网等法定渠道公开,且查询目的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中“便于公众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立法目的,则无需额外授权。例如:查询已生效的公开裁判文书,但需注意不得超出必要范围收集、使用信息。
    • 特定主体查询: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市场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等特定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可依法查询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关键人员的涉诉信息,但此情形不适用于一般民事主体间的尽职调查。
    • 律师调查令:在诉讼程序中,律师可依据法院签发的《调查令》查询对方涉诉信息,但此属于司法协助范畴,与尽职调查的商业目的存在本质区别。

实务建议:

  1. 优先获取授权:在尽职调查前,应要求被调查方签署《个人信息处理同意书》,明确授权范围(如查询时间范围、信息类型)、使用目的及保密义务。
  2. 限制查询渠道:仅通过法院公开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渠道查询,避免使用非法爬虫技术或购买来源不明的涉诉数据。
  3. 合规使用信息:对查询到的涉诉信息应严格保密,仅用于尽职调查目的,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用于非法用途。

若涉及跨境尽职调查,还需同时遵守《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等规定,确保数据跨境传输的合法性。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