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转钱给上大学的成年子女,是否构成转移财产,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成年子女,若子女因不能独立生活(如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父母仍有抚养义务。对于上大学的成年子女,虽然法律未明确规定父母必须承担抚养义务,但实践中,若父母经济条件允许,通常会给予一定的经济支持。若被执行人转账给子女的金额在合理范围内,且符合当地生活水平及家庭经济状况,且能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开支,那么这种转账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转移财产。
若转账行为超出正常抚养义务范畴,且存在逃避债务的故意,则可能构成转移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转账行为可能构成转移财产,法院有权依法追回被转移的财产,并可能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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