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收回死去的人承包土地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
若承包方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村委收回不合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若死者属于家庭承包户成员,且该户仍有其他成员在世,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家庭其他成员继续承包,村委无权收回。例如:夫妻共同承包土地,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及子女仍可继续承包。
若承包方无家庭成员继续承包,村委收回可能合理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若死者是家庭承包户的唯一成员(如独居老人),且无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因“户消亡”而终止,村委有权收回土地。但需注意:
建议: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