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公证房屋售卖全权代理但保留撤销权的情况下,合同条款可以这样撰写:
一、明确委托代理的基本内容
首先,在合同中应清晰界定委托代理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二、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方式
撤销权是委托人保留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委托人在特定条件下撤销对代理人的委托。在合同中,应明确撤销权的行使条件与方式,例如: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方式:
三、具体条款示例
以下是一个具体的条款示例,供您参考:
“委托代理与撤销权条款
委托人(甲方)特此委托代理人(乙方)全权代理售卖位于[房屋地址]的房屋,房屋面积为[面积]平方米,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
代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签订售房合同、收取售房款、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等与售卖房屋相关的一切事宜。
甲方保留撤销委托的权利。在以下情况下,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撤销本委托:
甲方行使撤销权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撤销委托的通知,并明确撤销的生效时间。如双方约定撤销通知需经过公证或见证的,则撤销通知应经过公证或见证后方为有效。
撤销委托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代理行为,并将已收取的售房款、房屋产权证书等相关资料交还甲方。如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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