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领养证实施前领养的孩子是否合法”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法律溯及力以及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以下是我为您提供的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意味着,如果某项收养行为发生在相关法律(如《收养法》或《民法典》中的收养规定)生效之前,那么该法律通常不会对该行为产生约束力。
在您所提及的情况下,如果领养行为发生在领养证(或相关收养法律)实施之前,那么该领养行为的合法性就不能直接依据后来的法律来判断。此时,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当时是否存在对收养行为进行规范的其他法律、政策或习惯,以及该收养行为是否符合这些规范。
具体来说,如果当时的收养行为符合以下条件,那么该收养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亲友、群众公认:收养行为得到了亲友和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大家普遍认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
长期共同生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彼此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
未办理合法手续但符合当时规范:尽管可能未按照后来的法律要求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手续,但如果当时的法律、政策或习惯并未对此有严格要求,或者该收养行为已经得到了相关组织的证明或认可,那么该收养关系仍然可能被视为合法有效。
以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的案例为例,陈某与胡某在1989年收养了陈某生,当时《收养法》尚未实施。尽管陈某生当时已成年,且该收养行为未到民政局办理登记,但根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该收养行为仍然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事实收养关系。
综上所述,领养证实施前领养的孩子,如果符合当时法律、政策或习惯对收养行为的要求,且得到了亲友、群众的公认和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那么该收养关系通常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当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环境和具体事实来判断。如果您有更具体的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