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未中标单位是否需要做复评的问题,这主要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的重新评审情形。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评审结束后,除非满足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形,否则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是不被允许组织重新评审的。这些特定情形通常涉及评审过程中的错误、违规或遗漏,且这些错误、违规或遗漏必须足以影响中标结果。
对于未中标单位而言,如果它们认为评审过程中存在错误或不当行为,并且这些错误或不当行为符合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那么它们可以通过正式渠道提出质疑。然而,质疑的提出并不直接触发复评程序,而是需要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质疑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满足重新评审的条件。
在您所描述的情境中,如果未中标单位仅仅认为其评分不应该有扣分项,但这并不构成87号令第六十四条所规定的重新评审情形,那么代理公司是无权未经采购人和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就组织复评的。此外,即使满足了重新评审的条件,复评过程也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评委的组成、评审标准的适用以及评审过程的公开透明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复评过程中评委不能随意调整主观分的分值来改变原评标结果。主观分的调整必须基于明确的评审标准和合理的判断,并且需要能够经得起推敲和审查。如果复评过程存在违规行为或程序不当,那么改变后的中标结果也是不合法的。
综上所述,未中标单位是否需要做复评取决于是否满足法定的重新评审情形,并且复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和标准。如果您对具体的评审过程或结果有疑问,建议您通过正式渠道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要求他们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