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中标单位造假 废标如何写理由-李厚伟律师|法行宝
2025-12-23 合同纠纷

中标单位造假时,废标理由可围绕其造假行为对招标公正性、合法性及合同履行能力的实质性影响进行撰写,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1. 资质文件造假
    若中标单位提交的资质证书、业绩证明、财务状况等文件存在伪造、变造或虚假陈述,可直接以“中标单位提供的资质文件不真实,不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实质性要求”为由废标。例如:
  • 伪造ISO认证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关键资质;
  • 虚报类似项目业绩,实际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规模或标准;
  • 篡改财务报表,隐瞒重大债务或亏损,影响对其履约能力的判断。
    此类行为直接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欺骗方式骗取中标”的规定,废标理由需明确指出造假文件名称及具体虚假内容。
  1. 技术方案或承诺造假
    若中标单位在技术方案、服务承诺或人员配置中虚构关键信息,可表述为“中标单位的技术方案或承诺存在重大虚假内容,无法保障项目实施质量或合同履行”。例如:
  • 承诺使用特定品牌设备,但实际无法提供或计划替换为低配产品;
  • 虚构核心技术人员资质或经验,实际人员不具备招标要求的专业能力;
  • 技术参数响应虚假,实际产品或服务无法满足招标文件强制性标准。
    此类行为破坏招标技术评审的公正性,废标理由需结合招标文件技术条款,具体说明虚假承诺的内容及对项目的影响。
  1. 关联关系造假
    若中标单位通过隐瞒关联关系(如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规避招标限制,可写为“中标单位未如实披露关联关系,违反招标文件对投标人独立性的要求,影响招标公平性”。例如:
  • 母公司与子公司同时投标,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声明关联关系;
  • 投标人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招标人高管,未主动回避。
    此类行为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得参加投标”的规定,废标理由需明确关联关系主体及未披露的事实。
  1. 其他造假行为
    若中标单位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如伪造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虚构授权代表身份等),可概括为“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废标理由需结合具体行为描述,例如:
  • 伪造银行保函或电汇凭证,实际未缴纳投标保证金;
  • 授权代表身份虚假,未获得合法授权签署投标文件。

注意事项:

  • 废标理由需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前提,招标人应通过核查原件、第三方验证、询问澄清等方式固定造假证据;
  • 废标决定需书面通知中标单位,并告知其享有异议或投诉权利(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若造假行为涉嫌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在废标理由中注明“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协助起草废标通知书,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