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的“3年2次”是包括2次的。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释:
法律条款解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年2次”的具体含义
法律后果
如果投标人在3年内有2次或2次以上的串通投标行为,且这些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那么该投标人将面临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这种处罚对于投标人来说是非常严厉的,因为它直接剥夺了投标人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的资格。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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