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说明什么-万继德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说明的是,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以下是对这一条款的详细解读:

一、条款内容解析

  1.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 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犯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较重的刑罚。
  2.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 这是取保候审的关键条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面临较重的刑罚,但如果司法机关评估认为,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如逃跑、干扰证据、再次犯罪等),则可以决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二、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社会危险性的判断是取保候审决定中的重要环节,通常参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 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再次犯罪的倾向或可能性。
  2. 是否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 考虑其行为是否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造成威胁。
  3. 是否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

    • 评估其是否有破坏证据、干扰证人或与其他嫌疑人串供的风险。
  4. 是否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 考虑其是否可能对案件相关人员采取报复行为。
  5. 是否企图自杀或逃跑:

    • 评估其是否有逃避法律制裁的倾向或行为。

三、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在决定是否适用取保候审时,司法机关还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案件性质:

    • 非暴力犯罪(如经济犯罪)通常更易被认定无社会危险性。
  2. 个人情况: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固定住所、稳定工作、家庭责任等,这些因素可以增强其信任度。
  3. 证据充分性:

    • 如果证据已经基本固定,可以降低串供等风险。
  4. 悔罪表现: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主动退赃、认罪认罚等积极行为,也是评估其社会危险性的重要参考。

四、配套措施与限制

  1. 保证方式:

    • 取保候审通常需要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相关义务。
  2. 附加限制条件:

    • 司法机关可能附加限制出境、定期报到等约束条件,以进一步降低社会危险性。

五、示例说明

案例:某公司高管因涉嫌职务侵占被立案侦查,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其积极配合调查,退还部分赃款,且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司法机关评估后认为其无逃跑或再犯风险,遂决定取保候审。

六、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此处列举了社会危险性的具体情形)…

综上所述,取保候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体现了刑事司法中比例原则的应用,即在确保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减少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如果您或您身边的人涉及此类法律问题,欢迎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