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手打人的一方有病,并不能成为其免除或减轻法律责任的理由,但具体责任承担需根据病情性质、行为时的精神状态及法律规定综合判断。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若病情不影响行为时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只有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才不负刑事责任。若打人者虽患病,但行为时具备完全辨认或控制能力(如普通疾病、间歇性精神病未发作时),则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如故意伤害罪),同时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医疗费、误工费等)。
若病情导致行为时部分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若经鉴定,打人者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赔偿部分仍需全额承担,但可协商分期支付或通过其他方式履行。
若病情导致行为时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若打人者被鉴定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且行为时处于发病状态,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不负刑事责任。但需责令其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民事赔偿部分,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适当减轻责任)。
实务建议:
温馨提示:法律对精神病人犯罪的认定非常严格,需以专业鉴定为准。若您遇到此类情况,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操作流程及证据收集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