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使用执业药师的处罚依据-薛志明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医疗纠纷

医疗机构若违规使用执业药师,特别是存在“挂证”行为,即执业药师并未实际在岗履行其职责,而是将执业药师证挂靠在医疗机构以获取不当利益,这种行为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处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第五十二条: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以及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
    • 第一百四十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聘用人员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解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 该规则提供了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对于违规聘用执业药师的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违法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具体的处罚措施。

实际案例

以赞皇县济民大药房为例,该药房聘用了执业药师胡某燕,但胡某燕并未实际在药房上班,而是挂证在药房,实际在赞皇县西阳泽乡吕庄村村委会工作。这种行为被赞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药房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责令解聘挂证药师胡某燕,并罚款10000元。

整治行动

为了严厉打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开展整治行动,如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就曾发布通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整治。整治行动的目标是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

建议

对于医疗机构而言,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业药师实际在岗履行其职责,不得挂证或违规聘用。同时,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质量管理和药学服务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若违规使用执业药师,特别是存在“挂证”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因此,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执业药师的合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