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吗-杨芳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19 刑事辩护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确实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以下从多个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法律规定的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可构成共同犯罪。这一条款为认定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虽然滥用职权罪通常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身份主体实施,但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和相关司法解释,不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即非身份犯)在一定情形下也能与具有该身份的人共同构成滥用职权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1. 主观要件: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意味着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间必须存在滥用职权的共同意图或明知对方正在滥用职权而给予协助。例如,某企业主通过行贿指使官员滥用职权,企业主就构成了教唆犯,与官员形成共同犯罪故意。

  2. 客观要件:共同犯罪还要求各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行为。对于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言,这可能表现为教唆、帮助或直接参与滥用职权的犯罪活动,从而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如财务人员协助官员伪造账目掩盖滥权行为,就构成了帮助犯。

三、特定情况下的共同实施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方式可能包括:

  1. 利用有身份者的职务便利: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通过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参与滥用职权的行为。例如,某国企领导(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税务官员勾结违规减税,二者虽身份不同但均参与犯罪。

  2. 未直接利用职务便利但利用职权地位:即使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直接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但如果利用了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参与滥用职权行为,同样可能构成共犯。例如,某企业主利用与官员的私人关系,指使官员滥用职权为其谋取利益。

四、司法解释的明确

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实施渎职犯罪,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非身份犯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五、案件具体情况的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案件情况会影响是否构成共犯以及共犯的性质和程度。例如,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滥用职权行为中的作用、参与程度、对犯罪结果的影响等因素都会成为判断其是否构成共犯以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总结与建议: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确实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涉及此类问题,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会根据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辩护策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我会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你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