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据保全并非必须立案以后申请,在诉前和诉讼中均可申请,但具体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以下分情况说明:
- 诉前证据保全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申请条件:一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二是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例如,证人即将出国定居、物品可能因自然原因毁损等情形。
- 后续要求: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这意味着诉前证据保全只是为后续可能的诉讼或仲裁做准备,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启动相应程序,保全措施将解除。
- 诉讼中证据保全
- 申请时间: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时案件已经进入诉讼阶段,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若担心证据出现问题,可申请保全。
- 申请条件:相较于诉前证据保全,诉讼中证据保全对“情况紧急”的要求相对宽松,只要当事人认为证据有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即可申请。例如,一些电子数据可能因设备故障、人为删除等原因灭失,当事人可在举证期限内申请保全。
- 程序要求:当事人申请诉讼中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保全申请权,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担保的形式和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