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前置:在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调解书可以主张迟延履行金,但需结合调解书的具体内容、履行情况及破产程序规则综合判断。以下从法律逻辑、实务操作、例外情形三个角度展开说明:
1. 调解书本身具有强制执行力,迟延履行金属于法定债权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六十条,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债务人未按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可依据调解书主张迟延履行金(通常为未履行部分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在破产程序中,迟延履行金属于“普通债权”范畴(除非调解书明确将其列为“惩罚性赔偿”或优先权债权),需按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受偿。
实务提示:申报时需提交调解书原件、生效证明、债务人未履行证明(如执行裁定书、履行情况说明等),以证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基数和期间。
2. 需注意调解书是否已明确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
若调解书已载明“若债务人未按期履行,需支付迟延履行金XX元”,则该条款直接构成债权申报依据,管理人通常无权拒绝。但若调解书仅约定“逾期履行需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明确金额或计算方式,则需结合《民法典》第577条(违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补充计算,此时可能需与管理人协商或通过债权人会议确认。
案例参考:某企业破产案中,债权人持调解书申报债权,其中约定“逾期付款按日0.1%支付违约金”,管理人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调整,但法院最终认定调解书系双方合意,支持按约定计算迟延履行金。
3. 破产程序可能对迟延履行金的受偿产生限制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但迟延履行金是否属于“利息”存在争议。实务中,多数法院认为迟延履行金是因债务人违约产生的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利息”,故可继续计算至破产申请受理日;但若调解书将迟延履行金表述为“利息”或“违约金与利息并用”,则可能被管理人归类为“利息债权”而停止计算。
操作建议:申报时在债权申报表中单独列明“迟延履行金”项目,并注明计算依据(如调解书条款、法律条文),避免与管理人产生歧义。
总结
调解书可作为主张迟延履行金的依据,但需确保调解书内容明确、计算方式合法,并关注破产程序对债权受偿的特殊规则。若遇管理人拒认,可通过债权人会议核查或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维护权益。如有具体调解书内容或破产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案情提供针对性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