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应该人走结清吗-储英芳律师|法行宝
2025-05-03 劳动纠纷

人走工资一定要结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保障了劳动者在离职时获得应得工资的权利。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在离职后的一段时间内支付工资,但这种情况必须有明确的书面协议,并且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外,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可以依法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等法定项目,但这些代扣项目必须在工资条中明确列出,且代扣金额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时未一次性结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 与用人单位协商:首先尝试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要求其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
  2.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调查和处理。
  3. 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4. 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工资是劳动者应得的报酬,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结束时应当一次性结清。如果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劳动者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