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承包山园草地变更用途建养猪场,是否还需交山园草场承包款不能一概而论,需分情况讨论。
- 若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用途及变更用途的处理方式
- 当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山园草地的用途,比如仅用于种植特定作物或放牧等,并且对变更用途的情况有详细约定,例如变更用途需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同时约定了变更用途后承包款的调整方式(如增加、减少或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想要将山园草地变更用途建养猪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处理。若合同约定变更用途后承包款不变,那么承包方仍需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交纳山园草场承包款;若合同约定变更用途后承包款要增加,那么承包方除了要履行变更用途的相关审批手续外,还需按照新约定的标准交纳承包款。
- 若承包合同未明确约定承包用途或变更用途的处理方式
- 如果承包合同对山园草地的用途没有明确限定,或者虽然限定了用途但没有对变更用途的处理方式作出规定。此时,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承包方变更用途可能涉及到对土地资源的重新利用和发包方权益的影响。一般来说,承包方变更用途需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在取得发包方同意变更用途建养猪场后,关于是否还需要交纳山园草场承包款,需要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因为变更用途后,土地的使用价值和收益模式可能发生了变化,发包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调整承包款。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就按照新的协商结果来确定是否交纳以及交纳的标准;如果协商不成,可能会引发纠纷,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比如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仲裁机构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判定是否需要交纳承包款以及交纳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