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保全费原则上应由借款人(被保全方败诉时)承担,担保费则需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必要性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保全费的承担规则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38条,保全费属于诉讼费用范畴,由申请人(出借人)预交,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判决结果确定承担方。若出借人胜诉,保全费通常由借款人(败诉方)承担;若部分胜诉,则按比例分担。例如,出借人申请保全借款人财产并胜诉,法院会判决借款人支付保全费。
担保费的承担规则
担保费是出借人为申请保全向担保公司支付的费用,其承担需分情况讨论:
- 合同有约定:若借贷合同或保全担保协议明确约定“借款人承担担保费”,则借款人需按约履行。例如,合同载明“借款人违约时,需承担出借人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此时借款人败诉时需支付。
- 合同无约定:若未约定,法院通常不会主动支持出借人主张的担保费。但若出借人能证明担保费系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必要合理支出(如借款人转移财产、拒不还款等),法院可能酌情支持部分费用。例如,借款人明确表示拒不还款,出借人为防止财产流失申请保全并支付担保费,法院可能判决借款人承担。
实务建议
- 出借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全费、担保费的承担方及条件(如“借款人逾期还款时,需承担出借人因保全产生的全部费用”),并保留担保费支付凭证、保全裁定书等证据。
- 借款人:若对费用承担有异议,可主张担保费非必要支出(如出借人未优先选择低成本担保方式),或要求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调整费用比例。
总结:保全费一般由败诉方(借款人)承担,担保费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无约定时需证明其必要性。具体案件需结合合同条款、证据及法院裁判规则综合判断。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