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制我店铺视频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吗-郑文岑律师|法行宝
2025-12-14 侵权纠纷

录制你店铺的视频是否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为你详细分析: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未经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若录制店铺视频时,未经顾客或店内其他人员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广告、产品宣传等营利目的,例如将视频剪辑后发布在社交媒体上宣传店铺,吸引顾客消费,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 例如,某店铺老板为了宣传店铺,未经顾客同意,将顾客在店内购物的视频发布到网上,视频中清晰展示了顾客的面部特征,且该视频被用于吸引更多顾客到店消费,这就属于未经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构成侵权。
  2. 恶意丑化、污损他人肖像

    • 即使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恶意对其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也构成侵权。比如,在录制店铺视频时,故意对某人的肖像进行丑化处理,如添加夸张的特效、扭曲面部特征等,然后发布到网络上,损害他人名誉和形象,即使没有营利目的,也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1. 合理实施新闻报道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如果店铺内发生了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如店铺举办公益活动、有明星到店等,媒体为了报道该事件,在录制视频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现场人员的肖像,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 例如,某店铺举办了一场关爱孤寡老人的公益活动,吸引了媒体前来报道。媒体在录制活动视频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参与活动的老人、志愿者以及店铺工作人员的肖像,这种行为是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也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店铺属于公共场所,在录制店铺整体环境、装修风格等视频时,画面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顾客或店内其他人员的肖像,这种情况一般不认定为侵权。
    • 比如,一家特色餐厅为了展示其独特的装修风格和用餐环境,录制了一段视频发布在网上,视频中可以看到一些顾客在店内用餐的场景,由于这是为了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他人肖像,所以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3. 公共场合的默认放弃

    • 在某些公共场合,如集会、游行、店铺等,人们可能默认放弃了一部分隐私和肖像权。在店铺这种公共场合,顾客进入店铺消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默认允许在合理范围内被拍摄,但这种默认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使用其肖像进行营利或其他不当行为。如果只是单纯录制店铺视频用于记录店铺日常、分享店铺氛围等非营利目的,且没有对他人肖像进行恶意使用,一般不构成侵权。

三、建议

  • 尊重他人权益:在录制店铺视频时,应尊重他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尽量避免拍摄到他人的敏感信息或隐私部位。如果确实需要拍摄到他人肖像,最好事先征得对方的同意,尤其是当视频可能用于公开传播或营利目的时。
  • 明确使用目的:在使用录制的视频时,要明确使用目的,确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于营利目的,一定要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授权,避免因侵权而承担法律责任。
  • 谨慎处理视频:对于录制的视频,要进行谨慎处理,避免恶意剪辑、丑化、污损他人肖像等行为。如果视频中出现了他人肖像,且可能引起争议,最好与肖像权人进行沟通协商,取得对方的谅解和同意。

如果你在录制店铺视频过程中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者对肖像权的使用有进一步的疑问,可以直接向我咨询。